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中关于企业业绩加分项的要求中,能否对合同金额的范围提出要求,例如: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00万元,能否在企业业绩加分项中要求提供超过200万元的类似合同,每提供一个加2分?
答: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,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十七条和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第五条的规定,属于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“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”的情形。